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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父泣血陈情,为王永钢一案恳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慎再审

2026-11-01 13:33 杭州之窗

本人是王永钢的父亲王世中,身份证号码:332627194406222017。今年已经八十多岁。垂暮之年,本该安度晚年,却因儿子王永钢身陷牢狱,终日忧心忡忡,夜夜难以入眠。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我儿王永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我不是专业律师,不懂繁复的法律条文,但作为父亲,我了解儿子,也知晓案件客观事实。我本人与身陷囹圄的儿子及孙子王群超均无法接受这份判决结果,对一、二审裁判深感不服。我怀着一颗泣血之心,本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初衷,如实陈述情况,提出异议。

关于王永钢一案的事实陈述

2013年,王永钢以淮安融达资产清理有限公司名义,以总计八九千万元的价格收购淮安工商银行、江苏银行持有的经纬钢材市场六亿余元债权包。此后王永钢依法向债务人追索债权,但分文未能追回。2014年,其与苏**等人协商,将闲置的钢材市场改造为蔬菜批发市场,并达成合作经营意向,成立新天地公司。

双方约定,王永钢持股59%,苏**一方合计持股41%,双方共同投入300万元,于2015年1月正式开业。开业初期,市场采取大额补贴模式培育市场。然而300 万补贴仅维持一个月,补贴退场后,市场客流快速萎缩,商户撤场、关门倒闭。

早在 2012 年,原清浦区政府即与香港宏安集团(宏进)签订排他协议,承诺五年内辖区不再新增同类农批市场,并将清江市场交由其打包经营。

2015 年 1 月,新天地市场率先开业,彼时宏进清江农副产品市场(以下简称宏进市场)基础设施尚未竣工。原清浦区政府故意刁难、阻挠新天地办理营业执照,还在 2015 年 4 月认定新天地涉嫌超范围经营,作出 7 万元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2015 年 3 月,王永钢再次投入1000多万元重启市场项目;苏**等人未继续出资。4月8日,市场开业后,通过对采购商一次性补贴2-5万元不等,并签订定点采购协议的方式,留住了市场商户,使市场逐步稳定繁荣。

2015 年末至 2016 年初,新天地市场已占据约 80% 的市场份额。市场逐步繁荣后,苏**等人提出股份重新分配,但双方未谈拢。为此,苏**一方的幕后股东葛**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对王永钢实施恐吓。

2016 年 5 月 9 日清晨,葛**因股权分配未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带 20 余人封堵市场大门,企图抢夺市场经营权和控制权。王永钢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联系辖区派出所所长,同时通知市场内保人员到场。

派出所民警先于王永钢抵达市场,未发现异常后离开。王永钢到达市场后,葛**先与其发生争执,继而纠集人员对王永钢实施殴打。王永钢在商户及内保人员协助下撤离至五楼办公室。冲突过程中,内保人员戚继伟被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涉事双方人员均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永钢作为证人在不到 24 小时内即离开派出所返家;葛**一方领头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苏**被刑事拘留37天。

冲突事件发生后,双方已无继续合作的基础,王永钢最终出资 950 万元收购苏**一方股份。

2016 年末,宏进市场以大额补贴争抢商户,雇佣 30 名人员担任内保管控商户,其中两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刑。2017 年正月初五,宏进内保人员打砸明远商户车辆,引发冲突、损毁财物;还多次到周边市场示威,扰乱经营,引发商户恐慌。

2017 年 9 月,宏进市场与明远市场开启合作,共同成立宏进明远公司。其中宏进持股 51%,明远持股 49%,约定由明远方负责两块市场的管理。双方约定利润分配方案:每年向宏进支付1300 万元,另每年支付租金 200 万元。

2018年1月,国土局对宏进市场所在地块挂牌出让,但宏进市场一直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协商调整股权未果。原宏进收取的 550 万元商户押金由合资公司退还,但宏进拒绝承担该款项。同年 8 月,宏进单方面毁约,要求解除合作协议,明远未同意。宏进随即抢占市场经营权引发冲突,当地派出所出警。派出所调解结果是维持现状(仍然由王永钢一方管理),合同纠纷建议双方通过诉讼解决。11月初,宏进起诉明远,要求解除协议并索要违约金,明远依法提起反诉。

11月下旬,宏进以每人 100 元邀约菜农抢占市场。为防止与菜农发生冲突,王永钢迫不得已用石块封堵大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宏进以此为由,向清江浦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查后,认为王永钢不构成犯罪,基于宏进不予立案通知,后南通公安后续认定王永钢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结论难以信服。

2019 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多项犯罪的葛**被刑事拘留,后认定为恶势力并判处刑罚。2016 年 5 月 9 日市场斗殴案被重新立案侦查,该案所有参与打斗人员均被判处刑罚,王永钢、戚继伟在该案中属于被害人。

2021 年,南通公安突然认定王永钢系主犯。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该处理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决认定王永钢通过聚众斗殴夺取市场控制权、管理权,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针对指控三宗罪名的辩解意见

聚众斗殴罪

第一,2016年5月9日斗殴事件发生后,王永钢作为证人接受询问,于 24 小时内离开派出所返家。2019 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该起市场斗殴案件被重新立案侦查,王永钢在本案中被认定为被害人。

试问,王永钢既是本案证人、被害人,为何又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被指控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情况下,不能推翻生效判决的认定,公诉机关不应对同一事实再次起诉。

第二,2019 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期间,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多项犯罪的葛**被刑事拘留,后被认定为恶势力并依法判处刑罚。南通法院判决书中,王永钢被认定为恶势力。

试问:葛**一方既然被认定为恶势力,与之相互对立的王永钢本属于弱势一方,又何以被认定为恶势力?

判决认定王永钢通过打架取得市场,换言之,即认定明远市场系王永钢抢来。但客观事实是,案涉市场由王永钢累计投入几千万元投资建设培育,并非通过斗殴抢夺所得,何来 “抢来” 一说?案涉聚众斗殴事件,本是葛**一方纠集人员前来争夺市场,何以颠倒黑白,反认定为王永钢抢夺市场?

我相信,只要在淮安从事蔬菜批发生意的所有人都清楚,明远市场是王永钢花钱补贴起来的,不是通过打架抢过来的。一、二审法院,怎么就认定是通过打架抢夺来的?该认定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强迫交易罪:

第一,案涉市场本就属于王永钢,王永钢对市场拥有经营权和控制权,整个经营过程中,仅有几起民事纠纷行为,没有任何暴力和软暴力,一、二审法院把民事诉讼中的一些行为认定为软暴力、恐吓行为,于法无依。另外,有五名人员根本没有在明远市场进行过交易,又何来强迫交易一说?

第二,关于周转筐事件,判决书存在一处明显认定错误:法院将周转筐租赁公司股东韦秀明、高小五等八名用筐大户所交纳的租赁费,一并计入强迫交易犯罪数额与犯罪所得。由此形成一个逻辑悖论:认定股东“自己强迫自己租用本公司周转筐”。上述八人,既是该周转筐租赁公司股东,同时也是周转筐实际使用人,试问,何谈自己强迫自己交易?

再有,判决书中列明 21 名人员,从未使用过明远市场周转筐,却被认定为本案强迫交易的被害人。该部分人员既然未曾使用周转筐,与案涉交易不存在关联,又何谈存在强迫交易行为?

判决书另指控王永钢就三轮车转运、装卸业务实施强迫交易。

但客观事实是:所谓“被害人”纪**,系因明远与宏进设立的合资公司拟对其予以损失赔偿,才将三轮车转运、装卸业务移交他人,相关事宜明确为“最终经过协商”的结果。换言之,纪**系自主、自愿退出该两项业务,不存在强迫交易成立的基础条件。既然纪**是自愿退出,其就不属于强迫交易犯罪中的被害人;没有被害人,又何来强迫交易犯罪?

王永钢提出纪**并非本案被害人之后,二审法院转而将多名身份信息不明、无名无姓的三轮车主认定为本案被害人。试问,本案真正的被害人究竟是谁?

寻衅滋事罪:

第一,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从未对新天地市场作出取缔处理,仅以超范围经营为由,对其处以 7 万元罚款。既然不存在政府取缔新天地市场的事实,判决书中与此相关的指控便难以成立。

另有,判决书中记载:2015 年 4 月 8 日,区市场监管局向新天地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擅自开办市场行为,并处罚款。 

该份证据明显不实。案涉当时仅认定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从未作出、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永钢入狱后,多次向淮安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多个部门信访,得到的回复都是从未向原新天地公司、明远公司下达过任何取缔的文书或相关文件。

第三,关于明远市场内原经纬钢材城宿舍一号楼相关事实:2013 年 9 月 1 日,苏**代表新天地公司,向经纬钢材公司承租该宿舍楼;2014 年 4 月 15 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租赁合同、交接文件均包含宿舍 1 号楼,水电管理权亦于当日一并移交。据此,新天地公司及王永钢系宿舍 1 号楼的合法使用权人。

在已然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经纬钢材城擅自以宿舍1号楼,代其股东叶佛情向债权人陈**抵偿 200 万元债务,该行为属于侵害王永钢合法债权利益的违法逃废债行为;陈**、周**一家对经纬钢材城资不抵债、无清偿能力的情形系明知。

哪怕陈**的抵债行为是合法的,但新天地公司租赁在前,陈**抵债在后, 在《民法典》买卖不破租赁的法条下,宿舍1号楼的使用权仍然属于王永钢。

并且,在公安出具的调解书中,要求双方均不得使用。陈**不遵从公安机关的调解,让周某前来抢夺使用权。在此情形之下,王永钢对宿舍 1 号楼采取断水断电的行为,纯属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试问,为保护在先合法使用权实施的自救行为,何以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

家属恳请查明实情,依法秉公处置

我年逾八旬,垂暮之年,唯有恳请上级司法机关能够对我儿王永钢及孙子王群超一案重新全面审查,审慎核查全部证据,纠正原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偏差,还原事实真相,还我儿子王永钢及孙子王群超一个公道,作出经得起事实、法律检验的公正裁判。

本人以上所述内容全部属实,并有大量书证、视频、图片及实物证据予以佐证。本人自愿对陈述内容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化龙巷  http://www.hualongxiang.com/t/16642138